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010号职业技能鉴定站成立于2000年;2006年在供销合作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010号站)的基础上,经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009年开始,依托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供销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长期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一、鉴定站基本概况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创建于1987年,现有四个本科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非师)、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生物工程,一个高职专业——农产品质量检测,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为校级重点学科。学院现有固定资产总值800余万元,教职工52人,其中教授4名,副教授(包括高级实验师)15人;博士学位(包括在读)8人,硕士学位28人。授课教师均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专业涵盖农学、养殖、种植、食品科学、食品安全与检测、生物技术、化工、农产品检测、农产品加工、计算机、农产品储运、农产品营销、财会、法律等领域。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工作取得可喜成绩。近年来,教师共承担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参与国家自然基金项目5项;发表论文近百篇,其中SCI收录10余篇;出版教材等编著7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具备较强的教科研经验。

食品工程学院设有微生物学实验室、酒类工艺实验室、理化分析检验实验室等多个教学实验室,实验室现有面积1000㎡,配备高效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生实习实训、培养培训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在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过程中,我们注重聘请社会各界与鉴定工种相适应的专家、学者参与培训工作,以提高培训质量,达到培训认证标准。

2009年以来,010号鉴定站与各地供销合作社共同培训农产品经纪人1500余人、培训庄稼医生170余人,获得了广泛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培训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经验;同时,针对本校学生开展了食品检验工、公共营养师等通用工种的培训。三年来,培训人数达到500余人;经长春市质量监督局的考察调研,目前,本鉴定站已经被长春市质量监督局定为指定培训单位,拟在2012年上半年开始对全市酒类行业检验人员进行酒类检验工的培训认证工作,针对食品检验工的培训认证工作将陆续展开。同时还与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达成协议,全面开展全市近万名的废旧物资挑选工培训认证工作,此项工程将持续35年。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有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同时还是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表现。

三、发证机构

(一)特有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通用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特有工种的含义及证书的有效性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社会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两种方式。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与社会通用工种和《职业资格证书》一样,《职业资格证书》都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评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本站特有工种鉴定考试合格人员将取得由中华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站通用工种鉴定考试合格人员将取得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验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级及申报条件

职业资格等级是职业技术复杂程度的客观反映,各工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报名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培训内容根据各工种不同进行安排调整,参加培训人员按培训和鉴定分开的原则,采用指定职业培训教材,结合当地和参加培训人员的发展需要进行培训,按考核大纲进行考前准备。考核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经考核、考评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为主,学员自学为辅。

六、申报材料和报名方法

()申报鉴定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供销合作社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明复印件(报名时验证原件)1份;

4.要求申报高一级资格鉴定者,需提供已考取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报名时验证原件)1份;

5.本人大一寸红底近照3张。

(二)报名方法

由各协作单位组织有关企业、单位人员和社会人员报名。报名人数超过50人的市县或乡镇企业部门、单位,可在当地办班,由我站组织教师、考评员前往授课、考核、考评;报名不足50人的集中在指定地点进行培训鉴定,具体要求同上。鉴定时间由鉴定站根据各地培训和参加鉴定报名人数确定。

七、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01124号)精神,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行收费管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根据工种不同、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人数等实际情况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