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做好2022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层 次: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凯旋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高新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苑街219号

长德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米沙子镇

- 第二章 收费标准 -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大类培养期间,按照专业类收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照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机械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智能制造工程、车辆工程)35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3500元;

◆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3800元;

◆新闻传播学类(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6200元;

◆汉语言文学3500元;

◆教育学3500元;

◆学前教育3500元;

◆生物工程35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3500元;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3500元;

◆汽车服务工程7500元;

◆车辆工程3500元;

◆应用心理学3500元;

◆财务管理7000元;

◆市场营销3800元;

◆旅游管理3800元;

◆物流管理38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3800元;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38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75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23000元;

◆智能制造工程3800元;

◆人力资源管理3800元;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4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4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元;

◆数字媒体技术44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400元;

◆自动化44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75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23000元;

◆机器人工程4400元;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4400元;

◆人工智能4400元;

◆英语4600元;

◆编辑出版学6200元;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23000元;

◆网络与新媒体6200元;

◆表演12000元;

◆服装设计与工程54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5400元;

◆工艺美术5400元;

◆视觉传达设计5400元;

◆环境设计5400元;

◆美术学5400元;

专科(高职)专业:

◆现代物流管理35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6500元;

◆大数据与会计5500元;

◆电子商务6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41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6000元;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6000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5500元;

◆空中乘务7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5100元。

-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同时,我校设立校内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资助,结合静文奖学金等校外资助,全力保障考入我校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第五章 录取说明 -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依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招生录取相关政策,投档比例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类专业,符合投档条件的线上考生全部投档,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排序录取。

2.院校志愿: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录取征集志愿投档的考生。

3.专业(类)志愿:进档考生专业(类)确定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方式,专业(类)志愿无级差要求。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录取以高考总分成绩排序,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专业以文综、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专业以理综、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职分类考试(对口升学)专业以综合、外语、数学、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未能满足专业(类)安排条件的考生,如服从专业(类)调剂,可调剂到同一投档单位中未录满专业(类),如不能满足空缺专业(类)录取条件的及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均予以退档。

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类)志愿的考生。

空中乘务专业(高职专科)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毕业后若从事航空、高铁服务等相关工作,身体条件须符合该行业相关标准,请考生慎重报考。

4.高考改革省份按相关政策执行。若出现同分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皆相同,则“3+1+2”模式改革省份优先录取首选科目成绩高者;“3+3”模式改革省份取3门选考科目中分数最高的科目(最高分科目),优先录取最高分科目成绩高者。

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动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如同一院校志愿(专业组)含两个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考生填报其中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该院校志愿(专业组)中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6.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考生可通过登录我校网站查看),大类培养期间学生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工商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设计学类、电子信息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机械类于第2学期末进行专业分流。学校提前公布专业类所含各专业分流计划,依据学生大类培养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及个人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即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分流后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进行分流,学生可在其他专业进行选择。

按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

7.艺术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须通过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省控分数线,设置统考省份考生须通过该省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合格线。凡报考我校的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吉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文化课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须通过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同时参加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我校组织表演专业校考省份,考生须取得我校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表演专业;非组织校考省份承认相关统考(联考)成绩。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及美术设计类专业承认各省、市、区美术设计类统考成绩。

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艺术类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动画(中外合作办学)、美术设计类专业(类)及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表演专业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100%。设置校考省份“专业课成绩”为我校相应专业校考成绩;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为该省相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为吉林省对口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综合成绩相同时,设置校考省份优先录取相应专业校考成绩高者,其他省份优先录取相应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优先录取对口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艺术文类和艺术不分文理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文史类专业”执行;艺术理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理工类专业”执行;吉林省对口艺术类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点中“高职分类考试(对口升学)专业”执行;高考改革省份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4点执行。无语种和单科成绩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如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en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联系电话:0431-86908039

联 系 人:陈思民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