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课程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规章制度 2014/04/22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课的教学管理,特对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做如下规定:
一、凡单独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记分。
二、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根据专业和课程的性质,分为实验必考课程和实验考查课程,并按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低于 20%,最高不超过40%。
三、实验课的考核形式包括笔试、操作两部分。
四、实验课程最终的成绩评定:实验课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个方面,平时成绩占总成绩60%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1.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率(10%)、实验预习报告(10%)、操作技能(50%)、数据处理(10%)、实验报告(20%)等几个方面。学生出勤少于2/3的,不准参加实验课考试,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该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实验课笔试考试成绩可直接根据卷面成绩确定,与理论课考试相同。
3.操作考试的评分原则: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熟练地完成考试内容,且操作规范,结果正确者评为优秀(90~100分);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考试实验内容,但不熟练,偶尔有错能及时纠正,结果较好者评为良好(70~89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基本上能完成考试内容,操作有错误需要给予提示,最终实验有结果者评为及格(60~69分);教师给予提示后仍无法进行者评为不及格(60分以下)。
4.实验课笔试成绩占考试成绩的50%,操作考试占总成绩的50%。
五、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制定考试大纲,经实验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实验中心、院办留存。
本办法从2011级开始试行。